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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犯罪还提供支付结算 三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1-08-04 10:38:18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二被告人曾某、龙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八千元;同时判处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龙某得知其表哥李某(另案处理)招人去福建省做兼职,内容为用支付宝帮忙转账,工资为1000元/天,介绍他人可得介绍费。龙某便介绍了曾某、陈某(另案处理)加入。

  2021年5月9日,龙某、曾某、陈某与胡某、范某等五人前往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人张某将五人接送至某宾馆,办理了入住。当晚,被告人张某拿被告人曾某、龙某的手机注册了支付宝和“火币”账号。

  2021年5月10日早上,张某将曾某、龙某接至“俞老板”(另案处理)定位的一处自建房内,由他人拿曾某、龙某的手机进行非法转账操作,曾某、龙某明知对方会利用上述设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进行了人脸识别帮助非法转账。至22时许,张某将曾某、龙某手机归还,并将二人送回宾馆。曾某、龙某在获取相应报酬后,于2021年5月11日与胡某、范某一同离开。

  经查,2021年5月10日,曾某支付宝账户非法转账1236万余元,龙某支付宝账户非法转账293万余元。

  另查明,2021年5月10日,被害人王某被人以征信问题为由诈骗了86200元,该款项转入了曾某支付宝账户内。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3年6月5日、2015年4月27日、2017年4月28日,被法院三次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曾某、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曾某、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锡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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