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价值10871元的三轮摩托车,仅以2600元的低价购得,且该车没有合法有效凭证。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肖中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2月10日,失主胡某某的宗申牌蓝色三轮摩托车被盗。2015年7月31日,失主胡某某在被告人肖中华处发现上述被盗车辆。上述车辆系被告人肖中华于2015年3月从不知姓名的他人处以人民币2600元的低价购得,被告人肖中华购买该车时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经鉴定,上述车辆共计人民币10871元。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肖中华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上述车辆已于2015年8月11日退还失主胡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中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肖中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中华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依法酌情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肖中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肖中华判处缓刑,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