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紧锣密鼓开展过程中,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将队伍教育整顿与审判办案“双结合、两促进”,深化教育整顿学习教育成果转化,积极促成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案件调解结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9日,40769次货运列车以每小时54公里的速度行进至汤林线路间,将居住在铁路沿线,正在通过线路的梁某某碰撞致死。经铁路交通事故认定,死者梁某某负全部责任。但死者近亲属认为,梁某某死亡系铁路方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起,遂起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63,139元。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称,已充分履行警示义务,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己见。被告坚持自己履行了必要安全防护警示义务,死亡系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称好好的一个大活人,一早横过火车道,却与家人生死两隔,还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怨气很大。承办法官为了实现案结事了,迅速了解案情,梳理法律关系,查阅大量相关法规案例,并与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了解到事发铁路沿线周边的居民经常违反安全规定横穿这条铁路线路,而本案死者梁某某正是因违反安全规定横穿铁路线路时被火车碰撞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在该道口树立了新警告牌。尽管承办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调解,但双方却在赔偿数额上僵持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秉承教育整顿促审判“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理念,承办法官没有放弃,采取“攻心战术”,细心做当事人工作。“打官司不是为了斗气,最终还是要通过获得适当赔偿,平复失去亲人的痛苦,早日回归正常生活。这不正是已故亲人所希望的吗?”倍受官司折磨的死者儿子听后,眼中闪出一丝久违的光亮。法官抓住这一闪而过的转变,趁热打铁,原告不再坚持赔偿数额。承办法官又详细地向被告解释讲明此类案件,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法定无过错责任背后,所应肩负的保障社会和谐、维护生命财产安全的积极意义,让被告明确自己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所在。
在法官反复多次的耐心调解下,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放下怨气”,在理智、和气的氛围中,庭前调解结案。被告于调解后三日内一次赔偿原告11万元。9月10日,原告送来“公正执法为百姓排忧解难,清正廉l洁是人民的好法官”的大红锦旗以表感谢。
法官感言:
人民利益无小事,秉承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坚持秉公办案促和谐,是审判法官的应尽之责,更是行动指南。调解路上,尽心尽力,只为了双方握手言和的那一刻。------丁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