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成功执结了一件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13年,上海某公司与马某等人联合发起成立了哈尔滨某科技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马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出资300万元,后上海公司发现马某未向科技公司缴纳出资款,多次催缴无果后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判决马某败诉。判决生效后,马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上海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
佳铁法院立案后,立即约谈了被执行人马某并查清了其财产状况,发现其有部分存款和2套房产,决定先执行马某名下存款30万元,并对其释法析理,讲清利害关系,督促尽快筹款履行义务,否则将执行其房产。因马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决定拍卖其名下的房产,由于该房产地段好、价格低,吸引了许多人关注,拍卖刚开始即有买家报名,眼看自己房产即将被别人买走,马某慌了神,想尽办法筹措资金,赶在拍卖结束前将剩余的出资款270万元交到法院,法院依法停止了拍卖,将出资款汇入了科技公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