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构建学习型法院,提升审判队伍素质能力,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宣传工作。2月11日上午,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开展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精讲培训,由综合审判庭庭长丁慧颖做专题辅导,全体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参加培训。

修改亮点1
确认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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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小佳提示:
新民诉法明确两点,第一,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自由选择权
第二.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修改亮点2
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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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小佳提示: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修改亮点3
缩短公告送达期限,由60天转为30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小佳提示:
公告送达期限从原定的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有利于避免在实践中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致使审理周期延长,进一步提升了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修改亮点4
简易程序最长审限由6个月缩短为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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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小佳提示: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长审限是6个月,修改后缩短为4个月。简易程序最长审限的修订是对实践中实际审限紧张问题的一定反馈,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不再是延长审限的前提条件。
修改亮点5
统一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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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小佳提示:
原《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时间点规定为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即各期算各期的,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统一为最后一期开始计算冲突。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诉讼时效统一,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