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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消费“避坑”指南
法条链接: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最高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小佳说法
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但在现实生活中,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号称“包治百病”“无效退款”;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治愈率极高”、“有效率达80%”的用语;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则,将促使企业在发布广告时慎言。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让我们共同凝聚社会力量、夯实法治保障,倡导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