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小佳说法】政府信息公开,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2-03-17 17: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2019年,国务院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当年5月15日正式施行。条例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

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

三是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下面小佳通过“7问”为大家解读《条例》的部分内容。

1.谁负责公开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2.哪些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条例》明确,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如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等15类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此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这些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3.所有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吗?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不予公开。

4.哪些信息可以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5.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需要准备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材料。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予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6.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收费吗?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取信息处理费。

7.如果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公开信息怎么办?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行为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于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行为,群众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