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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析案】增设电梯遭阻拦,法院判决:不得妨碍

发布时间:2022-04-18 17:19:22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

备受瞩目的民生工程,

随着加装电梯进入“快车道”,

不同楼层业主之间协商难问题亦不断涌现,

下面我们通过案件来看看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案情简介:

某小区是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陈某等13人为该小区B栋楼2单元业主,张某系相邻C栋楼1单元一楼业主。经陈某等13人申请,规划部门审核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在两栋单元楼之间增设电梯,解决单元楼居民的出行问题。施工期间,张某以增设电梯会影响房屋采光和通行为由,多次妨碍施工,以致施工停滞数月。经多次协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某等13人起诉至潼南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对增设电梯不得作出妨碍、阻止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增设电梯事宜,对增设电梯事项给予必要的容忍和配合。某小区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人数及建筑面积,均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标准,且经规划部门审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陈某等13人增设电梯属合法行为。张某系邻栋底楼业主,对增设电梯的施工行为负有容忍义务。若增设电梯后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确有影响的,各方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由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进行阻挠、妨碍。故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张某不得作出对增设电梯的妨碍、阻止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小佳提示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与限制,保障不动产物权,必须结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

俗语说“邻里好、赛金宝”,邻里间礼让友善、和谐相处为方能安居乐业。老旧小区住宅增设电梯工程中,邻里之间包容、理解、互助成了增设电梯过程中的主基调。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后,相邻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事态的扩大和升级,让“六尺巷”的美谈在当代社会继续践行。


文中案件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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