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
人的社会活动进一步“在线化”
使得人格权、财产权等呈现出新的特征、新的变化
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稳定、可预期的互联网法律制度环境日趋完善
案情简介:
被告某饲料有限公司是一间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企业,2020年2月间,该公司印制产品手册,该手册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李某的照片,是原告在微信群内使用的个人相片。原告于2020年3月间发现该手册在饲料宣传养殖效果上使用了原告的个人半身相片进行产品宣传,宣传被告所生产饲料的养殖效果。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就使用了原告本人的照片进行产品推广宣传,从事营利活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而提起诉讼。被告认为该照片是原告在微信里公开使用的头像,且该手册是一次内部会议的资料,并没有对外宣传,内容亦没有宣传过原告的养殖效果,没有贬低或损害原告的形象,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手册上印制使用了原告微信上使用其本人相片的头像,虽然该相片是其微信使用的头像,但被告在印制使用上并没有经原告本人同意就原本印制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图片,且用于推广宣传饲料养殖效果,显然是一种商业的宣传方式,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肖像权的事实清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佳提示:
在网络技术发达的时代,即使是他人在微信里公开使用的头像,但未经得其本人同意,都不是“想用就用”,一旦擅自使用,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今,互联网早已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塑造着人际互动的基本模式,中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敏锐捕捉到这一深刻的社会变迁,并在多个方面予以回应。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肖像权设置了专章,明确规定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保护老百姓“脸面”的力度,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文中案件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供稿人:张欣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