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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析案】保价快递丢失,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07-26 17:05:18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我们的消费模式

与之迅速发展的便是快递服务行业

我们是否遇到过快递延迟、毁损、丢失或少件的情况

联系快递员:我只是送货的,和我没关系呀

联系商家:这是快递公司的问题啊

联系快递公司:这个你找具体的代收站点,他们最清楚

联系快递点:赔偿问题你找总公司

邮寄物品时,特别是贵重物品,我们一般会选择保价服务,但花钱买了服务,如果快递真的丢失了,责任如何划分?损失由谁承担?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小美给朋友寄了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快递寄出前,特意跟快递员强调是贵重物品,千万不能直接放门口,一定要打电话联系收件人本人签收。快递员听闻,便推荐花30元进行部分保价,并表示保过价的快递不会丢。然而,事情出乎意料,快递最终还是丢了。快递公司表示只能按照保价条款赔偿6000元。小美不接受快递公司的赔偿方案,遂将收件、派件的快递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各自的法人,一并告上了收货地法院。

小美认为,快递员未提全额保价的事情,其也根据快递员的推荐选择了30元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

收件方快递表示,收件时寄件人确实说过手表价值5万元。当时看寄件人没保价,还特意推荐了购买保价服务,也是为了让派件快递员知道是贵重物品要打电话送上门。

派件方快递表示,派件快递员并不知此单快递是贵重物品,也未被提醒要电话联系收件人以及快递不能放门口,故敲了门没人回应就直接放在门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美在寄件时已着重强调所寄手表的价值,但收件快递员在明知系贵重物品的情况下,仅推荐了部分保价,未提醒小美对寄送物品可以进行全保,且无证据证明收件快递员已对保价条款、赔付规则等进行提示说明,故应以寄送手表实际价值5万元确定损失。但寄送手表丢失,双方都有责任。经法官了解,快递收件人已搬离小美寄件时填写的地址,实际居住地为另一处地址。小美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未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即寄件时未与收件人核实现住地址便按收件人留存的旧地址进行寄件,对寄送手表丢失的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小美自负20%的责任。派件快递员在派件时,未核实寄件物品相关情况,包括寄件物品的价值等,即按普通快递的派件方式进行派件,直接将快递放于收件地址门口,而未联系收件人让其本人直接签收,是导致手表丢失的主要原因。上门收件方作为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赔偿责任,丢件发生在派件方区域内,故收件、派件机构连带赔偿小美损失的80%即4万元。

小佳提示

先看邮件是否保价,未保价不是快递公司免责的理由首先,确定保价与否不是判定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即:保价与承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充要条件,寄件人与快递公司通过寄件这一行为,构成了民事活动——快递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快递服务合同应当参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和物运输服务合同部分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第三节货运合同部分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快件损毁灭失时,未保价或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快递物品损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其次,被保价的快件毁损灭失,应视毁损程度而定。被保价快件全部毁损或丢失,快递公司应按照寄件时的保价额全额赔偿,当然,也要考虑物品的新旧程度和使用情况。被保价的快件部分毁损,综合判断,参考物品毁损情况和剩余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快递公司的提示义务和寄件者的明示义务首先,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综合考虑。其次,对于快递企业和服务人员来说,应尽到提示义务:快递公司有义务向寄件者说明此次邮寄服务的具体内容,比如价格、时间、风险等,以此来提醒寄件人注意,使得寄件人的知情权得以充分实现。而在快递服务人员提示之后,且寄件人明知所寄物品贵重,仍不保价,则推定为寄件人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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