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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析案】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发布时间:2022-08-18 16:32:29


未成年人文身既不是小事

也不是私事和家事

而是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大事

未成年人认知和辨别能力相对较弱

家长、学校、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要

担负起自身责任

齐声对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此次《办法》出台的初衷,无疑就是要从制度层面杜绝未成年人文身风气的蔓延。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保护规定,扎紧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篱笆”,让少年的你健康成长。

案情简介

12周岁的赵某多次前往孙某经营的美容工作室玩耍,二人熟识后,赵某称要文身,孙某遂为赵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5000元文身费用。后赵某前往某省入学,体检时发现了赵某身上的文身。为避免对赵某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赵某父母要求清洗文身,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美容工作室退还文身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

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事后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文身费用。另,美容工作室在未核实赵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赵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代理方式,本案赵某父母的代理行为即为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代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未成年子女利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合理运用法定代理权,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小佳提示

为爱留痕、表达个性,一腔热血去文身,没想到埋下重重隐患。当你发现因文身问题入伍、入学、就业被拒,此刻你想洗掉文身,却没有后悔药,洗文身比文身本身更痛苦艰难,而且很难清洗干净。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破坏未成年人身体的完整性,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社交等其他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当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劝阻并教育引导,不得放任。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未成年人认知和辨别能力相对较弱,家长、学校和相关部门要更好地担负起社会责任,让我们齐声对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案件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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