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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析案】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

发布时间:2022-08-19 17:26:19


亲友相聚 把酒言欢

在我们的生活中实属常见

但要选择适量饮酒

以免酿成悲剧

一旦发生不良后果

共同饮酒人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经过

陈某与戴某、刘某都是朋友,平时经常一起聚餐喝酒。2021年6月5日傍晚,刘某的朋友费某从外地来与之碰面,相约一起吃晚饭,喜欢人多热闹的刘某就叫上了戴某,并让戴某再叫上陈某一起喝酒吃饭。已经在家饮酒并吃过晚饭的陈某携11岁女儿赴约。到达饭店后,戴某、刘某、费某明知陈某在家晚饭时已经饮酒但未及时阻止,继续喝酒聊天,饭局从晚上七点半持续到九点多。聚餐过程中,陈某妻子前往饭店接女儿,未能劝阻丈夫饮酒。聚餐结束后,醉酒的陈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后因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好好的人出去吃个酒就没了”,陈某的妻子认为一同喝酒吃饭的其他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刘某、费某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5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3名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监控视频,证明他们曾劝过陈某不要醉酒驾驶,但视频中看不出他们进行了有效劝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本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陈某妻子在接女儿时对陈某疏于照顾,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戴某、刘某、费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对陈某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三人在明知陈某已在家喝过酒的情况下,继续陪同陈某饮酒,且在其醉酒后欲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其行为对于陈某的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戴某、刘某作为饮酒聚餐的组织者、邀请者,安全注意义务较高,法院酌情认定两人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费某虽然是此次聚餐买单者,但与陈某并不相识,安全注意义务较低,法院认定费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戴某、刘某各赔偿损失4万余元,费某赔偿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小佳提示

1. 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

2. 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

3. 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或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

4. 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等行为。

以上这些情形中

如果发生不良后果

共饮者都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主要考虑共同饮酒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同时,对于共饮行为的规范应当兼顾法律的谦抑性,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小佳提示您,亲友相聚要以积极健康的方式沟通交流,美酒虽好、不要贪杯,情谊无价、更要珍视!

案件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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