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
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
听证制度让行政相对人
充分地表达观点、阐明事实
实现合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并存
我国对于听证概念的界定有多种观点,广义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以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受决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促使行政决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制度。此时的听证即包括司法听证、立法听证和行政听证。狭义上的听证就是行政听证,特指行政机关以正式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本文所探讨的是基于《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的听证会制度。
主动听证和被动听证并存
听证在我国《行政许可法》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规定。
其一,《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进行主动听证。主动听证在该条规定中主要包括两类事项:
第一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对该类行政许可事项不具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举行听证;
第二类,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类事项中“重大”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是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客观形势和主观意见判定的,所以它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主动听证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许可执行机关是主动听证主动发起的主体;
第二,主动听证的两类事项都是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为主;
第三,在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特定的公众是主动听证的对象;
第四,主动听证通知的形式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的,这是由听证对象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其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根据申请进行被动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是被动听证的首要条件,也就是说行政许可中存在重大利益相关者,行政许可中只涉及申请人利益的而没有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就不被允许。根据申请进行被动听证中,行政许可实践中可以对利害关系的界定进行自由裁量,因而被动听证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被听证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行政许可有关人员的申请而发起的;
第二,涉及申请人及其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申请被动听证的前提;
第三,被动听证的告知形式因不同对象而存在差异,听证告知书送达的形式是对申请人采用的告知形式,而相对特定的利益相关者在难以送达的通知的情况下采用公告的形式进行告知。
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听证模式只包括被动听证,对行政机关主动听证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不同于行政许可听证的的地方如下:
第一,具有不同的启动方式。其中行政许可启动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行政人员的权利,而行政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和处以大额罚款的三种处罚情况,还需要当事人申请。
第二,不同的听证时间。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听证,应当提交申请行政机关通知后五天内,而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提交申请应用程序的行政机关通知后三天内。
第三,听证记录的适用有所不同。行政处罚听证记录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许可听证记录是行政许可的唯一依据。
第四,公开方式不同。行政许可听证均是公开的,而行政处罚听证遵行公开的原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