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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析案】公共汽车运输公司 有权起诉市政府排除、限制竞争吗?

发布时间:2022-09-06 17:08:07


案件简介: 

为解决公共交通相对落后的状况,市人民政府于20165月形成《工作会议纪要》,决定以政府许可方式与外地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公共a交通事业,将该市公共交通经营权及公共站场土地使用权许可给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市交通运输局于同日向本市某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办理相关公交车的报废手续并停止营运,同时收回经营权指标。   

随后,市政府于20168月就该市辖区公共交通项目发布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要求参与投标者的资质条件应达到包括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具有10年以上国家一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资质等4项要求。经报名、公示,后因其他参与者中途放弃,公司控股的关联公司成为唯一的投标者。经竞争性谈判,201610月,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公告,同意该特许经营项目具体由公司负责实施。

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政府上述独家特许经营许可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市政府发布招投标公告之前,已经事先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将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公司独家经营。

交通行政部门亦根据该纪要决定提前收回公司的相关公交运营指标。市政府提前指定独家特许经营者,违反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应由市场竞争机制来确定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市场原有同业竞争者的行为,应当认定该特许经营许可行为违法但考虑到本案涉及公共利益,若撤销该许可将会给市公共交通秩序造成损害,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不便,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市政府实施涉案特许经营权许可行为违法,但保留其法律效力。

  小佳提示: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领域,地方政府较常以授予独家特许经营权为对价,吸引、鼓励和引导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相关投资和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经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或者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指定特许经营者,排除、限制同一市场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参与权,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反垄断法上所规制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确认其违法,以保护各种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文中案件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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