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
当事人提起行政一审诉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是指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理由是指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
1.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除外: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确定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确定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地域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确定是否存在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除外)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
第三步
1.当事人提起行政一审诉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应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5)委托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起诉状要点提示
(1)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第三人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载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4)被告、第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5)起诉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够具体;诉讼请求中主张财产性诉求的,应明确诉求金额。如主张利息的,应明确计算利息的本金金额、利息计算方法、利息计算期间、利息总金额;
(6)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内容或者含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辞;
(7)起诉状应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8)起诉状落款处应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原告本人签名(不会手写签名的可按捺指印代替),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9)起诉状应注明起诉日期,该起诉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的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3.原告主体资格要点提示
(1)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4)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仅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证原件;
(5)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主体资格要点提示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能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