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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析案】举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2-11-23 17:35:01


遭受电信网络诈骗

财产受到损失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陈某的母亲吴某于2021年3月遭受电信网络诈骗,陈某认为由于某商业银行违反了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导致监管部门没有获悉该笔可疑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原告家庭财产损失扩大。由此,陈某向市银保监分局对该商业银行进行投诉举报,市银保监分局认为该商业银行处理结果正确。陈某向省银保监会局对市银保监分局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省银保监局作出了维持其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陈某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其合法权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主体资格条件。其中,行政诉讼的原告作为诉讼参加人或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陈某因其母亲吴某遭受电信诈骗得到行政机关答复及复议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对陈某的起诉予以驳回

小佳提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的行为,其性质是不同的,因此两种行为的定义与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属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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