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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析案】应经而未经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发布时间:2023-02-21 15:48:27


案情简介:赵某与孙某因琐事争吵后互相殴打,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受理了该案。后该县公安局以情节复杂为由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并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赵某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时,除遵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还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县公安局因“案件情节复杂”延长了办案期限,但其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经集体讨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之规定,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小佳提示:集体讨论是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作出的法定程序要求,从行政拘留的严厉性程度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集体讨论作为较重行政处罚尤其是行政拘留的法定必经程序,应当经过集体讨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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