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5岁的中学生刘某放学后骑电动车回家,在一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和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中,李某伤情较重,花费住院医疗费3万余元,刘某父母垫付医疗费1万元。后因李某要求刘某父母继续支付费用未果,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刘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系未成年人,对李某的各项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小佳提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缺乏应变能力,极易酿成悲剧。因此,小佳提醒您: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应尽到监护的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把好安全第一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