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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说法】违建拆除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4 16:50:43


违建拆除是违建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责令限期拆除是违建拆除法律程序中经常用到的一个行政决定。本期就让小佳分析一下,违建拆除的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六个种类:一是警告、通报批评;二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是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是行政拘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尽管该法条并未将责令限期拆除明确列为行政处罚的类型,但第六条规定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留有进行其他行政处罚种类规定的余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看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以及限期拆除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或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第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小佳认为,为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违建拆除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充分保障相对人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要求行政机关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必须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机结合,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等,确保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不争论责令限期拆除到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应依照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要求,履行好立案调查、先行告知、公告等法律程序。

小佳认为,结合《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落实违建拆除共有6个必经的外部程序。   

(一)立案调查。行政机关通过不同途径得到违法建设问题线索后,首先应当立案调查,而不能以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等为由,就跳过这个法定程序,直接强拆建筑物或是构筑物,否则拆除程序不合法。    

(二)履行告知义务。在调查取证后,如果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违法建设确需拆除的,行政机关在完成前两个步骤之后,需要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该文书中必须有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拆除日期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同时加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四)公告。公告是行政强制法专为违法建设拆除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目的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象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五)催告。如果行政相对人既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复议、诉讼等法律权利,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设,行政机关还必须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催告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六)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则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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