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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说法】高空坠物砸死人,到底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5-09 15:17:41


案情介绍:2021年7月20日13时许,受害人赵某在电竞网吧门口停放电动车时,被某小区窗沿飘板外脱落的装饰层砸中头部受伤。赵某当即被送至医院,同年7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近亲属将该小区开发公司、物业公司 、及该户业主罗某、康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用,经审理查明,该楼盘由置业公司开发,经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于2015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备案,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16年4月29日,康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接确认书》,物业公司将案涉房屋移交给康某,在装修过程中,康某在案涉窗台外安装了隐形防盗网。虽然案涉房登记在康某一人名下,但该房屋系康某、罗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实际为二人共同居住,即罗某、康某系案涉房屋实际所有人、使用人。经鉴定认定,该房屋飘板外装饰层脱落原因是由于业主自己加装的隐形窗和所用膨胀螺丝固定深度不够、未固定在混凝土结构层中及存在外墙饰面层空鼓、飘板钢筋生锈、腐蚀等施工质量缺陷共同导致的。

 

法院审理

 

案涉装饰层虽为外墙部分,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但罗某、康某在加装隐形防盗网时对该处装饰层进行了使用,此时应该视为使用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此次事故的发生是房主加装的隐形防盗网膨胀螺丝锚固深度不足,及该装饰层抹灰层厚度等不符合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共同导致,其中,前者为主要现实原因,后者为不利贡献影响。即罗某、康某加装隐形防盗网的行为是造成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置业公司系案涉小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负责工程发包、竣工验收等,业主是从置业公司处收取的房屋,置业公司作为房屋供应者应就房屋质量向房主负责,其所供的房屋施工及质量有缺陷,存在长期的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现有证据证明案涉建筑物施工及质量存在问题,且与赵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置业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置业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管理者具有管理义务,在罗某、康某加装隐形防盗网时并没有进行制止、管理,具有过错。同时,案涉小区为临街高层建筑,其下方即为公共通行道路,小区内加装防盗网(窗)的现象较普遍,且存在程度不一的窗沿外飘板装饰层脱落的现象,而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应职责,其疏于管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物业承担的是管理职责,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其负有的管理职责不具有强制性,根据权利、义务与责任对等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罗某、康某承担45%,置业公司承担40%,物业公司承担15%的责任较为适宜。

 

小佳说法

 

“多因一果”即客观共同侵权的认定中原因竞合类型,指数个原因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多因一果系数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互助成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由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并非数人共同积极加害,故其责任承担与共同侵权不同,即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者数行为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佳提示

 

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如果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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