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日凌晨张某酒后回家和前妻袁某(二人已离婚,袁某暂居,尚未离开)发生争吵,张某用一根黑色棒球棒砸碎袁某卧室墙上玻璃,并扬言要放火烧楼,张某在厨房内提了一壶食用油,泼洒在饭厅、客厅、自己卧室,撕下卧室门上的门帘用打火机点燃扔在地上,火苗熄灭,其又再次拿起门帘点着后丢在单人沙发上,并把孩子的衣服扔在火中,袁某带着三个孩子逃至对面邻居家,拨打了报警电话。见到室内沙发冒着浓烟,张某浇水灭火,消防大队和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及时扑救疏散住户,火烧毁张某某家一张单人沙发、门帘等物品。经鉴定,烧毁物品价值225元。
法院审理
张某因家庭矛盾,置公共安全予不顾,放火焚烧财物,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斌斌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居民楼内放火,应当知道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仍然实施放火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斌斌在放火后及时灭火,使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属犯罪结果中止,应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等以及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佳提示
放火,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性极大。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为琐事引发争吵,当事人往往被怒火冲昏了头脑,丧失了理智,以为对亲人或自己实施过激行为可以不用负法律责任,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就是极端行为的代表,但实际上已触犯刑法,须受到刑罚制裁。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遇事可以理性、冷静地表达,千万不能把情绪当做武器,在失控的情况下做出违法行为,不要因为冲动而“引火上身”。同时,大家也需要谨记万事以和为贵,妥善处理家庭琐事,共同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