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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参与矛盾激烈家事纠纷化解的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2025-06-13 08:53:34


  矛盾激烈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妥善处理该类案件需要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有时也需要不同专业领域人员的协调与配合。早在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及儿童心理专家等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根据案件实际需要,通过对外委托,由工会、妇联等委派社工介入以形成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的多方合作纠纷处理模式,对于妥善处置冲突矛盾激烈的家事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一、矛盾激烈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近年来,家事相关系列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稳步高速递增趋势。在审理过程中,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可能性较大,主要呈现以下难点:

  1.主体多元,规模集群。从矛盾激烈家事纠纷案件的主体来看,其身份构成几乎涵盖了大部分的近亲属关系,既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等传统意义上较为常见的亲属关系,也有跨越几代人之间矛盾的情况。从诉讼的规模来看,该类案件中家庭成员之间抱团诉讼明显增多,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家属面对共同利益问题很容易选择相同立场,进而进行沟通和串联。

  2.诉求广泛,形式复杂。从诉请的内容来看,该类案件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从离婚诉讼来看,诉求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离婚本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夺抚养权、行使探望权等。就继承、共有等纠纷来说,则往往集中在几代人之间的财产继承、遗嘱效力以及宅基地、动拆迁、丧葬后事等处理。从形式上来看,该类案件的当事人通过诉讼、信访、报警等多种形式主张权利,最终均会回归到某系列案件中,致使案件审理的难度和压力不断增大。

  3.行为反复,处理困难。该类案件中,反复以同一事由不同请求权基础起诉、以各种理由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情况频发,特别是一些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多次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仍不愿意息诉,更有甚者通过极端的方式表达诉求,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从处理情况看,几乎每起案件都是独特的个案,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困境,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和困扰。

  二、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激烈家事纠纷案件的具体尝试

  近年来,许多法院都在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并初见成效,其主要模式有人民调解参与模式、代表委员参与模式、社会工作者参与模式等。实践探索表明,第三方参与是化解矛盾激烈家事纠纷案件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对于第三方的选择以及第三方参与所应遵循的原则,应当统一认识。

  1.第三方的选择。一般来说,选择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同时从家事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第三方派遣的人员应当符合专业性、中立性和非利益相关性的要求。换言之,参与纠纷化解的第三方必须是能够让当事人信赖和信任的,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所接受的组织或个人。当然,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必须尊重,若双方均同意由某一组织或个人作为第三方介入较妥,且没有于法有悖的情形,法院亦应当尊重。

  一般来说,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第三方。例如,在女性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形,考虑到性别特征以及受害人情绪较为激动的特点,由妇联派遣社工可能更容易令其接受。又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情形,由共青团下属的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或妇联下属的妇女权益保护机构提供观护、参与协调,则较为妥帖。

  2.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无论是由法院自行审理案件还是委托第三方参与共同处理,在家事审判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调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讲,第三方派遣的社工实际上是作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代表”,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为未成年人争取满足其健康成长所需的最佳生活环境、物质条件和精神关怀等,并在案件结束后继续进行监督,保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贯穿始终。

  二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坚持在平等、公平的前提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则,也是法院委托第三方参与的主要目的。因此,法院委托时要构建兼具抗辩性、互动性和公开性的第三方介入方式,第三方介入时亦应当及时了解双方的诉求并做好平衡处理,既要化解双方的冲突,也要帮助双方各自探寻自身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帮助双方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总之,家庭文明建设和家教家风引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文化场域中的核心要求。在家事案件中,家庭成员间关系是否稳定间接决定了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家事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圆满解决,可能会带来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老人赡养得不到保障、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等诸多问题。在处理矛盾激化家事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与平衡保护的原则,秉持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审判理念,善于引入合适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切实提高纠纷实质化解效率。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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