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解纷案件,历经追加多个被告、委托司法鉴定、现场调查、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四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回溯
2023年10月12日9时许,原告通过破损防护网进入某铁路专用线附近挖野菜。当日9时27分,某工业园区线调10次列车发现运行线前方107米左右有1名女子站在左侧枕木头处,虽经司机鸣笛,原告仍被列车刮伤。事故造成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受伤半年后至双目失明,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一个二级残、三个十级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输血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多项费用,故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原告最初起诉某国有铁路公司,后通过调查举证发现,该铁路公司仅为事发铁路专用线提供运输服务,与铁路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某物流公司,而该物流公司又举证称该铁路专用线所有权人应为某开发区管委会,而该开发区管委会称政企早已分开,其并不是铁路专用线所有权人。于是原告将三家企业单位均列为被告,一并追责要求赔偿。庭审中,三个被告均称自身无责任,两家铁路外企业单位均称自己并非该铁路专用线所有权人、经营权人,而原告虽因私自穿越防护网进入行车区存在主要过错责任,但身心受损、双目失明的损害后果却也着实让人可怜。案涉四方主体的责任如何确定,赔偿比例如何划分成为该案审理的难点,亦直接影响着案件下一步走向。面对存在争议的责任主体,承办法官通过查阅卷宗、梳理证据及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主要焦点为确定铁路专用线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后经过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可以明确某物流公司、某开发区管委会均对案涉铁路专用线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责任。同时某国有铁路公司作为运输服务提供方,尽管履行了鸣笛警示、减速制动义务,但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方仍应当承担一定无过错责任。于是承办法官在明确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后,本着平衡多方利益诉求,尽力圆满解决争端的想法,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分别作各方调解工作,向当事人明确责任划分依据及责任大小,分析判、调、执的利弊。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各方逐步放下己见,达成了调解方案。在法院调促下,三方被告积极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实质化解争议均表示满意,原告及家属专程送来锦旗以示感谢。
结案意义
促成民事案件调解成功,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诉求,需要法官发挥司法智慧设身处地的为各方当事人谋取利益最大化,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原告而言,明确合理的赔偿金额并迅速获赔,能够有效保障其后续治疗及生活必需。各被告通过合理分担赔偿责任,化解诉讼风险,避免长期诉讼执行的拖累。该案的调解结案切实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
下一步,佳铁法院将持续落实省法院提出的“四化四解四到位”工作理念,认真借鉴哈铁中院提练总结的“七步调解法”,以调解促和谐,充分发挥调解在复杂案件中定分止争的积极作用,实质解决纠纷,不断彰显法槌之外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