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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再索赔,支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5-07-28 16:06:36


  “知假买假”索赔案例近年显著攀升,但需明确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罚”的本质是手段而非目的。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彭某于2024年3月在被告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两盒某燃脂咖啡,收到货次日又在被告淘宝店铺下单两盒某燃脂咖啡。后彭某将咖啡样品邮寄至山东某检测公司,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该咖啡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同时彭某提供厂家集团公司声明,载明其集团旗下子公司从未生产过该假冒伪劣产品,被告所售卖的某燃脂咖啡确系三无产品。彭某就上述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另查明,被告已将咖啡从网店下架并关闭店铺,有多起起诉涉案被告李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提交的检测报告、被告信息、咖啡厂家所作情况说明完全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售卖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三无产品,彭某因此受到了财产损失,被告应退还彭某货款。

  关于应否支持彭某要求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彭某直接购买的减肥产品虽然没有用于再次销售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但其短期内多次购买产品,已经超出了其本人的正常使用量,购买后直接将样本送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未与被告先行协商处理,而径行提起本案诉讼,彭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被告提交的其他案件证据信息和法院核实的相关信息,彭某提交的证据和类案中其他起诉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相同,法院有理由认为,彭某购买案涉产品系基于通过诉讼手段牟利,以获取高额赔偿,其购买案涉商品非为生活消费所需,并非实质意义上的一般消费者,其起诉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遂判决被告李某向彭某退还购物款903元,驳回彭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打假”的核心价值,始终在于从根源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生态。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张食品惩罚性赔偿的主体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者。以营利性购买及索赔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若支持会导致诉讼泛滥、浪费司法资源,损害真正消费者权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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