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小区楼下,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不明液体泼得满身污秽,面对恶劣的高空抛物行为,在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4年6月26日晚,梁某途经某小区楼下时,被从该小区1号楼1单元方向泼下的不明液体淋湿全身及所携带皮包。梁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入户调查了1单元的各层住户,但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梁某委托评估机构对受损皮包进行损失评估,并对衣物上的样本进行鉴定。后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该单元所有住户及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梁某被建筑物中泼出的不明液体淋湿,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住户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依法负有补偿义务,故梁某请求可能加害的住宅的使用人支付相应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一层101室阳台安装有无法打开的封闭纱窗,结合其楼层位置,应排除其加害可能及居住人的侵权人身份。根据视频显示,四层401室案发时仅有一名12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家,且401室阳台并无水源,结合监控视频中液体泼出的距离,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排除401室居住人系侵权人的可能。其余住户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作为加害人的可能,应当承担补偿义务。
关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在案的《某物业公司收款收据》及有关材料,某物业公司仅对案涉小区业主收取若干卫生费,未有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仅收取卫生费的机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故梁某主张由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梁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梁某委托评估机构对其皮包损失价格进行评估所花费的评估费1000元,属于维权的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皮包损失价格估计为259元,法院亦予以支持。对于梁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衣物上的样本进行鉴定的费用,据梁某自述,因样本问题无法鉴定,该费用理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梁某主张各层住户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梁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的上述损失由该小区1单元除101室、401室以外的其他住户承担。
法官提醒
“头顶安全”关乎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容不得半点疏忽。广大居民务必提升法律意识和公德素养,不仅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同时要告诫、监督家庭成员及来访人员,坚决杜绝向窗外抛掷物品的危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可能的加害人也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除基础保洁服务外,应积极采取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加强重点区域巡逻和安全宣传、及时排查隐患等必要措施,严防高空抛物事件发生。
如不幸遭遇高空抛物,应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尽可能保护现场,记录抛物时间、位置、物品特征、目击者信息等关键细节,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