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嬉戏打闹导致人身损害的,除嬉戏打闹者对损害后果按照过错各自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对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小陈、小李就读于福建省漳平市某小学。2024年某日,小陈、小李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期间在操场上嬉戏打闹。期间,小陈将小李脚下垫子抽走导致小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时,任课老师背对现场未发现小李摔倒。尔后,任课老师经小李反映问题向班主任汇报,班主任通知双方家长,小李母亲许某赶至学校将小李带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李伤情为骨折,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
经鉴定,小李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各方未能就小李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小李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李与小陈相互嬉戏打闹,应各自对小李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事故发生时,小陈抽走垫子导致小李摔倒是小李受伤的直接原因,且小陈作为六年级的学生,应当预见在小李站立时抽走地垫小李会摔倒,小陈过错责任较大。由于小陈系未成年人,该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事故发生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时间,小李、小陈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师应当注意对学生活动的现场管理。但任课老师在事发期间未关注小李所在场域的情况,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因此,漳平某小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小李、小陈及漳平某小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本案由小李自行承担10%责任,小陈承担80%责任,漳平某小学承担10%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具有自我控制能力较低、活泼好动的特点。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条明确了若学生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中,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是法定职责,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将孩子交给学校,监护职责就转移给学校。
此外,学校是否应当对孩子在学校遭受的损害,或者孩子在学校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主要在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教育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意识、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